財產保全風險提示
責任編輯:劉曉娜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0-06-18
1、不符合財產保全申請條件的風險
申請財產保全出現以下情況,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人財產保全申請。
(1)不提供明確的被保全財產信息或者具體的被保全財產線索,經告知補充財產信息或財產線索仍未補充的;
(2)不提供擔保或者或者申請不需要提供擔保但未批準,經告知提供擔保仍未提供的;
(3)向無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
2、不按時交納保全費的風險
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符合法定條件,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請人應當按規定及時交納保全費,逾期交納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人財產保全申請。
3、責令追加擔保但拒不追加的風險
申請人提供的擔保不足以賠償可能給被保全人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責令其追加的相應的擔保,申請人拒不追加的,人民法院裁定解除或者部分解除保全。
4、責令提供其他擔保但逾期未提供的風險
財產保全擔保違反相關法律禁止性規定的,人民法院責令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供其他擔保,申請人逾期未提供的,人民法院裁定駁回申請。
5、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風險
申請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6、申請訴前財產保全逾期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風險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在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7、未及時申請解除保全或者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的風險
申請人未及時申請人民法院解除保全或者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的,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