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保中心各類申請所需要提交的材料
責任編輯:劉曉娜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0-06-18
審判階段財產保全申請:
財產保全申請書(2份)、具體明確的財產線索;
擔保書、擔保財產權屬證明、擔保財產無權利瑕疵證明、擔保財產價值證明、擔保人主體資料;
申請人主體資料、地址確認書、授權委托材料(委托他人辦理時需提交);
被申請人主體資料、聯系方式;
起訴狀副本、案件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注意:
1.當事人申請增加被保全人及財產線索的,保險公司及信用擔保公司的擔保函需要相應變更或補充。
2.當事人要求追加被告并將該被告追加為財產保全被申請人的,請在審判庭辦理追加被告手續后,再到財保中心追加被申請人,財保中心不受理追加被告申請。
解除保全:
1.保全申請人申請解除被保全人財產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解除保全申請書(申請書中注明全部解封或部分解封)(2份);
保全裁定書、財產保全告知書;
申請人主體資料、地址確認書、授權委托材料(委托他人辦理時需提交)
被申請人主體資料、聯系方式;
2.保全申請人申請解除擔保財產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解除保全申請書(2份);
保全裁定書、財產保全告知書;
裁判文書及生效證明書;
被保全人同意解除保全財產的書面申明或筆錄(裁判文書未作出或作出未生效,或生效未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注意:裁判文書已生效,且支持了原告訴訟請求,可以直接申請解除擔保財產。
3.被保全人申請解除保全其名下財產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解除保全申請書(2份);
保全裁定書、財產保全告知書;
裁判文書及生效證明書;
其他材料(根據案件情況要求,如已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相關證明等)。
注意:
1.若裁判文書已生效,且判決被保全人無需承擔付款義務的,可同意被保全人的解除保全申請。
2.若裁判文書已生效,判決被保全人承擔付款義務,且被保全人已全部履行的,可同意被保全人的解除保全申請。
置換保全:
1.被保全人申請置換保全財產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置換保全申請書(2份);
保全裁定書、財產保全告知書;
擔保書、擔保財產權屬證明、擔保財產無權利瑕疵證明、擔保財產的價值證明、擔保人主體資格材料;
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地址確認書、權委托材料(委托他人辦理時需提交);
被申請人主體資格材料、聯系方式;
2.需約保全申請人作筆錄,將置換事項告知申請人。
續行保全:
續行保全申請書(1份)、
保全裁定書、財產保全告知書
申請人主體資料、地址確認書、授權委托材料(委托他人辦理時需提交);
被申請人主體資料、聯系方式;
擔保材料(擔保期限內的,提交舊的擔保材料的復印件;擔保期限過期的,需重新提交擔保。)
保全復議:
復議申請書(2份);
保全裁定書、財產保全告知書、簽收保全裁定書及告知書的日期憑證;
復議申請事由的證明材料;
申請人主體資料、地址確認書;
被申請人主體資料及聯系方式(沒有可不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