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案件立案指引
責任編輯:劉曉娜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0-06-18
票據持有人因票據被盜、遺失或者滅失,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須提供以下材料:
1、公示催告申請書、票據內容確認書、承諾書、告知書。
2、出票銀行出具的票據出售證明、掛失止付通知書或不能掛失證明,以證明該票據的真實性(須注明票據號碼、出票人以及收款人名稱)。
3、出票人出具的票據支付證明,以證明申請人是最后合法持票人(須注明票據號碼、金額及收款人,出票人是自然人的,需要當面簽名,并提交出票人身份證復印件)。如果票據退回給出票人,則由收款人開具相關證明。
4、背書人出具的票據轉讓證明。如果票據經過背書,必須由前手背書人證明申請人是最后合法持票人。
5、因票據被盜、遺失的,需提供被盜、遺失地公安機關出具的報警回執。
6、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