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粵2072民初8321號
責任編輯:劉曉娜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1-09-10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72民初8321號
唐安生、成玉林: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橫欄鎮科藝玻璃加工店訴被告唐安生、成玉林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現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72民初8321號民事判決書。
一、被告唐安生、成玉林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中山市橫欄鎮科藝玻璃加工店支付貨款9315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3154元為基數,自2021年3月22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進行計算);
二、駁回原告中山市橫欄鎮科藝玻璃加工店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128元,由被告唐安生、成玉林負擔(該款原告已預交2128元,本院不作清退,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項時逕付原告)。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