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粵2072民初9642號之一
責任編輯:王小芳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1-10-19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粵2072民初9642號之一
胡國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橫欄鎮華特印刷廠訴被告胡國建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現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1)粵2072民初964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被告胡國建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中山市橫欄鎮華特印刷廠支付貨款104600元及逾期利息(以104600元為基數,自2018年12月1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計算至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60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橫欄鎮華特印刷廠預交),由被告胡國建負擔,并直接向原告中山市橫欄鎮華特印刷廠支付。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