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粵2072民初18575號
責任編輯:黃俊萍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1-11-23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72民初18575號
楊祝佳:
本院受理原告中國郵政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欖支行與楊祝佳信用卡糾紛一案,因本院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向你公告送達本案的民事起訴狀、應訴通知書、證據、開庭傳票、當事人權利義務告知書、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等有關訴訟材料。原告起訴,請求判令:
一、被告償還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2361.46元,利息246.03元,違約金555.2元、分期手續費52.44元【均計至2021年8月16日,之后的費用及利息按照《中國郵政儲蓄銀行信用卡(個人卡)領用合約》約定計算至欠款清償完畢之日為止】;
二、被告承擔原告因實現債權所產生的律師費600元。
(2021)粵2072民初18575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已向被告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逾期將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2年1月20日15時0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東鳳法庭第五審判庭審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