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粵2072民初8255號之一
責任編輯:黃俊萍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1-11-30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粵2072民初8255號之一
廣州白云區星源服飾輔料廠、胡建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晶藝復合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廣州白云區星源服飾輔料廠、胡建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們現下落不明,無法聯系,送達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們公告(2021)粵2072民初8255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胡建花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向原告中山市晶藝復合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貨款72847元及利息(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中山市晶藝復合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64元(已由原告中山市晶藝復合材料有限公司預交),由被告胡建花負擔,并直接支付給原告中山市晶藝復合材料有限公司。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