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我院與媒體的溝通,增強我院審判工作的透明度,推進審判公開和司法公正,自覺接受人民監督,正確引導社會輿論,促進我院新聞宣傳的制度化和規劃化,根據上級規定,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新聞發布的主要任務是:圍繞市委和本院工作重點,全面、準確、主動、及時地向新聞媒體和公眾發布審判執行、司法改革、隊伍管理等工作進展和成效,增進社會對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認同;針對輿情動向和社會關注的重點案件、熱點問題,及時發布權威信息、宣傳法律、解疑釋惑、澄清事實,為法院工作營造良好的輿論環境。
第三條 我院新聞發布工作在市委、市中院新聞宣傳部門的統一領導下進行,在發布有關新聞前,應主動、及時、全面地匯報溝通。
第四條 新聞發布的內容包括:
(一) 審判、執行、隊伍建設、司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措施和活動;
(二) 審理、執行的重大、典型案件;
(三) 審判、執行工作中涌現出的先進典型和事跡;
(四) 涉及我院或我院工作人員的重大問題、熱點問題及重大突發性事件;
(五) 其他需要發布的信息。
第五條 新聞發布的方式:
(一) 召開新聞吹風會、新聞通風會、新聞通報會、新聞發布會;
(二) 新聞發言人接受記者專訪、答記者問;
(三) 組織記者采訪,傳發新聞通稿;
(四) 邀請新聞記者列席有關會議,旁聽審判,跟隨執行。
重要新聞應通過新聞發布會進行發布。
第六條 設立新聞發言人制度,負責我院新聞發布工作,對外以我院名義發布新聞、披露信息。新聞發言人人選由院黨組討論決定。
第七條 研究室負責協助新聞發言人開展工作。新聞發布的組織和相關溝通聯系工作,包括確定到會新聞單位、協調安排記者采訪、追蹤報道情況和社會輿論反應等,由研究室負責,有關庭室應在提供資料數據、配合接受采訪、旁聽庭審等方面給予積極配合。
第八條 發布新聞前,新聞發言人應當就擬發布的內容向本院相關部門及人員進行核實,本院相關部門應認真負責地向新聞發言人提供詳實的資料和準確的數據,并介紹情況,交換意見。對重大突發性事件、熱點問題、敏感話題的新聞,新聞發言人應依據本院相關部門提供的資料、數據,擬定發言提綱,由院黨組會討論決定。
第九條 與新聞發布內容有關的院領導、部門負責人以及具體審理案件的法官或相關人員應出席新聞發布會,并在新聞發言人的主持下,介紹有關情況,回答記者提問。
第十條 新聞發言人和參加新聞發布活動的人員應著裝規范、舉止文明、嚴肅謹慎、語言流暢。
第十一條 新聞發布會召開時應邀請三家以上新聞單位參加。在新聞發言人將有關新聞發布完畢后,可視情況由記者進行當場提問,新聞發言人或我院相關人員應盡可能地給予解答。新聞媒體報道新聞發布有關情況前,需將稿件送本院新聞發言人審核。
第十二條 未經授權,我院任何人員不得以單位名義、公職或私人身份擅自向媒體或公眾發布法院工作信息、相關評論或接受采訪,對違規發布信息、評論或接受采訪,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三條 新聞發布應當嚴格遵守宣傳紀律,嚴禁泄露國家秘密和審判秘密。未經批準及授權,不得作超出發布內容范圍的解釋、說明及評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