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23-2號裁定書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2-25
王名強、張雪清:
本院受理原告葉偉華訴被告王名強、張森朝、張雪清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王名強、張雪清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723-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一、凍結原告葉偉華的銀行存款90000元;
二、解除對案外擔保人吳啟華所有的風度牌小型汽車(車輛號牌:粵TJ8081,車輛識別代號:JN1CAUA33Z0164238,發動機號:VQ20299377A)的查封。
保全期限分別為凍結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為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為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為二年。需延長查封、扣押、凍結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保全起始日期詳見財產保全告知書)。原告逾期未提出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申請,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財產被轉移等,該風險由原告自行承擔。
本裁定書送達后立即執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