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180號判決書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2-25
陳效果:
本院受理原告王發群訴被告陳效果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18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效果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即行向原告王發群清償借款300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912元,訴訟保全費465元,合計1377元(原告已預付),由原告負擔297元,被告陳效果負擔1080元(被告須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一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