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240號起訴狀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2-25
(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240號
廖坤梅:
本院受理原告黃桂枝訴被告廖坤梅離婚糾紛一案,因廖坤梅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原告起訴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的婚姻關系;2、婚生兒子黃炳華由原告撫養,撫養費由原告自行承擔;3、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院定于二○一四年一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在第十二審判庭審理此案。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30日內。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