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08號判決書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fā)布日期:2014-04-02
馮念鴻:
本院受理原告章玉萍、何蔣桂訴被告馮念鴻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無法與你聯(lián)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08號民事判決書。
一、被告馮念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向原告章玉萍、何蔣桂清償借款5000元及支付利息(2012年4月10日至2012年10月10日利息為600元,2012年10月11日起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章玉萍、何蔣桂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馮念鴻負擔。
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