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10號判決書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4-02
黃明光:
本院受理原告何蔣桂訴被告黃明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無法與你聯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10號民事判決書。
一、被告黃明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向原告何蔣桂清償借款8000元及支付利息(2012年6月11日至2012年12月30日按每月2%計付利息,2012年12月31日起則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何蔣桂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16元,由被告黃明光負擔。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