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20號起訴狀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4-02
(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20號
馮文森、李寶芬:
本院受理原告盧釗華訴被告馮文森、李寶芬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馮文森、李寶芬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原告起訴要求判令: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60000元、違約金12000元、利息暫計10584元及律師代理費8000元,合計90584元(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借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每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四倍計付);2、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院定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日上午九時在第十二審判庭審理此案。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30日內。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