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70號起訴狀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4-02
(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70號
李煥嬌:
本院受理原告蕭權興訴被告李煥嬌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李煥嬌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原告起訴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償還原告借款10000元,并從2012年6月13日起按月息三分支付利息至清償之日止;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院定于二○一四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第十二審判庭審理此案。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30日內。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