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88號起訴狀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4-02
(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88號
林福元:
本院受理原告陳兆華訴被告林福元、馮雪顏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林福元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原告起訴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清還借款200000元及利息(從起訴之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至清償日止);2、被告立即支付逾期付款違約金40000元給原告;3、被告返還本案代理費用17000元給原告;4、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院定于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上午九時在第十二審判庭審理此案。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30日內。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