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公告-1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fā)布日期:2014-05-16
中山市永恒織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何廣強訴被告廖綺華、中山市永恒織帶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已經(jīng)審理終結(jié)。因無法與你聯(lián)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2號民事判決書。
一、原告何廣強與被告中山市永恒織帶有限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簽訂的《租賃合同》自2013年11月4日起解除;
二、被告中山市永恒織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向原告何廣強支付租金71733元及電費9391.45元,共計81124.45元;
三、被告中山市永恒織帶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賠償原告何廣強租金損失60000元;
四、駁回原告何廣強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dāng)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4110元,由原告何廣強負擔(dān)1069元,被告中山市永恒織帶有限公司負擔(dān)3041元。
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dāng)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五月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