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6號民事判決書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5-16
蘇振榮:
本院受理原告曾笑英訴被告蘇振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6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蘇振榮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向原告曾笑英償還借款本金30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自2013年3月1日起至2013年11月25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二、駁回原告超出上述判項金額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586元,由被告蘇振榮負擔。此款已由原告預付,被告須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返還給原告。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四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