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五初字第278號民事判決書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6-10
李進:
本院受理原告李金明訴被告中山铔鑫嘉鎰腳輪有限公司、蔡俊堯、李進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無法與你聯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3)中二法民五初字第27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李進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李金明賠償150969.95元;
二、被告中山铔鑫嘉鎰腳輪有限公司、蔡俊堯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李金明賠償52839.48元;
三、若第一項由被告李進履行,則免除第二項中被告中山铔鑫嘉鎰腳輪有限公司、蔡俊堯相應部分的義務;若第二項由被告中山铔鑫嘉鎰腳輪有限公司、蔡俊堯履行,則免除第一項中被告李進相應部分的義務;
四、駁回原告李金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196元,由原告李金明負擔944元,被告中山铔鑫嘉鎰腳輪有限公司、蔡俊堯負擔1138元,被告李進負擔2114元(上述各被告負擔的訴訟費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逕付給原告李金明,法院無需另行收退)。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四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