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177號民事判決書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6-10
冼淑玲:
本院受理原告楊祝立訴被告周銳、冼淑玲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無法與你聯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3)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177號民事判決書。
一、被告周銳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向原告楊祝立清償借款6萬元及支付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月9日計算至借款清償完畢之日止);
二、被告周銳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楊祝立支付律師費5000元;
三、被告冼淑玲對本案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案件受理費1656元,由被告周銳、冼淑玲負擔。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