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fā)布日期:2014-06-10
(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24號
車志文:
本院受理原告吳和添訴被告車志文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已經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2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車志文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向原告吳和添支付貨款195717元并賠償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實欠貨款本金數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3年7月1日計至本判決指定的付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吳和添超出上述第一項判項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318元,由被告負擔(該款被告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交納)。
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六月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