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238號民事訴狀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6-10
(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238號
梁松根:
本院受理原告廣東宏基管樁有限公司訴被告梁松根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聯系,送達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訴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等。原告起訴,請求判令:
1、被告清付欠原告的管樁貨款共計35000元,并承擔該款項自2012年3月7日起至清付之日止的逾期違約金(合同約定按實際供樁價值的1.5%/月計算),暫計算至起訴之日為12722,以上合計47722;
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被告梁松根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內,舉證期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三十日內,逾期將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14年8月28日上午9時0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三樓第十六審判庭審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