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3號民事判決書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6-10
麥志光:
本院受理原告趙軍訴被告麥志光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無法與你聯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43號民事判決書。
被告麥志光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原告趙軍償還借款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麥志光負擔。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