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6-10
麥家祥:
本院受理原告麥詩穎訴被告麥家祥撫養費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無法與你聯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
被告麥家祥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自2012年1月8日起每月8日前向原告麥詩穎支付當月撫養費,直至麥詩穎年滿十八周歲為止(其中本判決生效時未支付的撫養費于本判決生效后立即支付)。
案件受理費100元,由被告麥家祥負擔。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