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2號民事判決書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fā)布日期:2014-06-10
?劉健全:
本院受理原告廖華洪訴被告劉健全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無法與你聯(lián)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132號民事判決書。
駁回原告廖華洪的全部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2744元,由原告廖華洪負擔。
自發(fā)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