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1號民事起訴狀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6-10
(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1號
梁兆榮:
本院受理原告張荷肖訴被告程鳳珍、李志松、梁兆榮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梁兆榮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原告起訴要求判令:1、請求判令被告程鳳珍向原告返還借款300000元及暫計利息50000元(按原被告雙方約定的月利率30‰暫計至2014年4月14日,實際計算到被告付畢全部款項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師費24000元;3、被告李志松、梁兆榮對上述欠款、利息及律師費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4、本案訴訟費等其他費用均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八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第二十八審判庭審理此案。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30日內。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