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3號民事起訴狀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fā)布日期:2014-06-10
(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3號
黃海坤、梁烷澳、黃明添:
本院受理原告林史良訴黃海坤、梁烷澳、黃明添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黃海坤、梁烷澳、黃明添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原告起訴要求判令:1、請求判令被告黃海坤、梁烷澳、黃明添連帶償還借款14.5萬元、人工15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7月8日起至清償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2、判令被告承擔(dān)本案的一切訴費用。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上午九時在第二十八審判庭審理此案。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30日內(nèi)。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