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7號民事起訴狀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6-10
(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37號
黃海坤:
本院受理原告鄭潤文訴黃海坤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黃海坤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原告起訴要求判令:1、請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償還借款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訴日至清償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4倍計算);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的一切訴費用。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八月十二日上午十時在第二十八審判庭審理此案。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30日內。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