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39號民事起訴狀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6-10
(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639號
梁錦明:
本院受理原告張景熾訴被告梁錦明、梁堂明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梁錦明下落不明,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七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開庭傳票等。
原告起訴要求判令:1、被告梁錦明清還原告借款本金4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訴日至清償日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2、被告梁堂明對被告梁錦明6000元的借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律師費3000元由二被告承擔;4、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本院定于二○一四年八月七日上午九時在第十二審判庭審理此案。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