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24號民事判決書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7-07
(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24號
林沛鋒:
本院受理原告鐘志友訴被告林沛鋒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已經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52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被告林沛鋒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鐘志友清償借款本金60000元,并從2013年4月26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00元,減半收取650元(原告鐘志友已預交),由被告林沛鋒負擔(被告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本院交納)。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