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中二法民三初字第61號上訴狀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7-07
周明:
原告劉昌友訴被告中山市啟志皮具制品廠、陳春雨、周明、陳慶章涉臺加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日已作出(2013)中二法民三初字第61號民事判決書, 被告陳慶章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因你現下落不明,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上訴狀。
一、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的第二項,依法改判為駁回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的請求;
二、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十五日。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