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33號民事判決書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7-23
(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33號
林武玄: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東升鎮港利汽車維修中心訴被告林武玄修理合同糾紛一案,現已經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4)中二法民二初字第13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被告林武玄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內向原告中山市東升鎮港利汽車維修中心支付汽車修理費6842元并賠償逾期付款利息損失(以實欠汽車修理費本金數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自2012年12月31日計至本判決指定的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負擔(該款被告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內向本院交納)。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