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五初字第93號民事判決書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7-24
霍桂成:
本院受理原告黃潤瓊訴被告霍桂成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無法與你聯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4)中二法民五初字第9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霍桂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黃潤瓊工資40000元;
二、駁回原告黃潤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00元,由被告霍桂成負擔(該款原告黃潤瓊已預交,本院不作清退,被告霍桂成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逕付給原告黃潤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