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88號判決書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8-26
林福元:
本院受理原告陳兆華訴被告林福元、馮雪顏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28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林福元、馮雪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兆華償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逾期還款利息(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清還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
二、被告林福元、馮雪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兆華支付上述借款的逾期還款違約金(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自2014年1月22日起至本判決確定履行之日止,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三倍計算);
三、被告林福元、馮雪顏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兆華返還律師費17000元;
四、駁回原告陳兆華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156元,由被告林福元、馮雪顏負擔。此款已由原告預付,兩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給原告。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