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370號判決書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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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麗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訴被告謝映雄、黃金愛物業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已經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14)中二法民一初字第37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謝映雄、黃金愛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向原告中山市麗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自2013年7月至同年11月期間的物業服務費1056.70元及違約金1000元,合計2056.70元;
二、駁回原告中山市麗景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超出上述判項金額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由被告謝映雄、黃金愛負擔。此款已由原告預付,兩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給原告。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