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二法民四初字第531號廣州市眾鑫暉道路運輸有限公司傳票公告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14-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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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慶鑫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訴被告徐大清、廣州市眾鑫暉道路運輸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市番禺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因你單位已搬遷,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開庭傳票。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本院定于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下午十五時整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一審判庭審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