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粵2072民初7140號
責任編輯:陳映彤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2-06-06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粵2072民初7140號
中山市富煜電器實業有限公司、蒲俊梅、張明澄: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黃圃鎮旺泓玻璃制品工藝廠與被告中山市富煜電器實業有限公司、蒲俊梅、張明澄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2022)粵2072民初714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
一、判令中山市富煜電器實業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本金人民幣160675元以及利息8697.58元,本息合計:169372.58元【利息以160675元為基數,從2021年7月1日開始按LPR利率的2倍(即年利率7.4%)暫計至2022年3月25日止,暫計267天,此后利息亦按此標準計算至貨款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蒲俊梅、張明澄對中山市富煜電器實業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貨款及利息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三、判令由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2022)粵2072民初7140號之一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由審判員獨任審理。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被告中山市富煜電器實業有限公司、蒲俊梅、張明澄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提供證據的期限均為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本院定于2022年7月22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黃圃人民法庭審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22年6月6日
聯系地址:廣東省中山市黃圃鎮興圃大道中143號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黃圃人民法庭
聯系電話:0760-23303237/23219725承辦法官:徐宏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