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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審判權是排除不當干預的試金石

  來源:人民法院報  發布日期:2015-07-15

  以審判為中心、以庭審為核心,就是實現庭外任何非訴訟行為和程序不能對刑事案件發生實質影響。這樣就從程序法意義上將不當干預徹底排除出法庭審理的范圍,確保刑事審判權準確無誤地行使。

  不久前,中央連續發布兩份有關排除司法不當干預的文件——中辦國辦印發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和中央政法委印發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兩份文件直指干預司法的關鍵對象和重要環節,從領導干部和內部人員兩個層級著手,為司法權的有序運行構建起一道堅實的“防火墻”。

  司法干預最危害的領域表現在對審判權運行的干預。由于審判權運行的被動性與終局性,往往更多的不當干預都在審判權運行階段浮現,妄圖借審判權的被動性減少干預阻力,以審判權的終局性達到干預目的。從近年來陸續出現的冤假錯案來看,刑事審判權更是處在不當干預集中侵擾位置,尤其值得高度關注、重點防控,讓其成為司法有效排除不當干預的制度“試金石”,配合上述專項文件設置的“防火墻”共同發力構建司法干預排除的規則體系。

  刑事審判權易遭受不當干預,是由其本質屬性和制度設置所決定。其一,刑事審判權是所有審判權類型中與其他公權力交織最為深刻的司法權。在其運行過程中不僅常態性地存在偵查權與公訴權的影響力,同時也存在行政執法權嵌入的可能。較之同為私權利糾紛的民事審判權,以及行政權與私權利的行政審判權,刑事審判權運行過程介入的公權力種類多樣、立場各異、指向性明確,天然決定其處在易遭受不當干預的位置。其二,刑事審判權是廣受社會關注的司法權。刑事犯罪行為對社會關系的深度破壞,致使社會公眾對國家公權力對該行為的制裁尤為關注。關注既體現了重要性,也隨即帶來壓力,甚至不當干預。這就使刑事審判權特別是在重大疑難案件的運行過程中天然處于社會輿論的聚焦點,在司法公開的法治發展趨勢下,可能出現的各種不當干預也會自上而下、由內而外地侵入刑事審判權的運行過程。其三,刑事審判權是與宏觀政治決策高度關聯的司法權。與國家宏觀政治決策的緊密結合是刑事審判的重要職能體現,通過配合宏觀政治決策達到維護國家主權和公共安全,以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目的。比如十八大以來國家常態化地反腐敗行動必將迎來職務貪賄犯罪案件的密集審判周期,從側面反映出刑事審判權與國家治理的高度呼應,當然也使刑事審判權處于因對政策調整理解有誤遭受個別人不當干預的可能。

  深刻理解刑事審判權是排除司法不當干預的“試金石”,需要切實凸顯法庭審理的重要作用。要切實貫徹嚴格司法理念,將周強院長在《推進嚴格司法》中提出的“要確保案件證據展示、質證、認證在法庭,證人、鑒定人作證在法庭,案件事實調查、認定在法庭,訴辯和代理意見發表、辯論在法庭,直接言詞原則體現在法庭,當事人及其辯護、代理律師的訴訟權利行使在法庭,公正裁判決定在法庭,裁判說理講解在法庭”等理念落實到位。上述以庭審為刑事審判程序核心的司法理念,在實現庭審實質化的同時,也能將庭審外的任何不當干預予以有效屏蔽。以審判為中心、以庭審為核心,就是實現庭外任何非訴訟行為和程序不能對刑事案件發生實質影響。這樣就從程序法意義上將不當干預徹底排除出法庭審理的范圍,確保刑事審判權準確無誤地行使。理念上的鞏固再配合“兩辦”及中政委的防范干預專項文件,就能實現徹底摒除不當干預的改革預期效果。

  深刻理解刑事審判權是排除司法不當干預的“試金石”,需要切實建立證據裁判的辦案意識。刑事證據是準確審理、公正裁判的靈魂。訴訟是圍繞證據材料開展的規則體系。只有切實建立起證據裁判辦案意識,才能確保刑事審判沿著“發現真實、實現公正”的制度價值軌道穩妥前行。建立證據裁判意識還存在一個潛在的程序法價值,即能從證據采證的程序專屬性角度排除一切對刑事審判權的不當干預。邏輯上看,只有進入刑事庭審程序并最終經法庭質證采納的證據材料,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這樣就從程序法的規則上將一切未經庭審調查的材料、意見排除在法庭審理范圍之外,讓可能形成的不當干預被剛性的刑事訴訟程序拒之門外。在運用程序法規則將絕大多數案外材料和信息加以排除的同時,配合上述兩個專項文件,就可以既從程序法運行又通過政策治理的角度來確保刑事審判權免受不當干預。

  處于公權力集聚、公眾關注、國家治理所需三重焦點的刑事審判權,如何有效排除不當干預是其有序運行的極大考驗。在中辦國辦以及中政委連續發布有關防止司法干預專項文件、構筑政策性“防火墻”的同時,以刑事審判權為著眼點,從貫徹庭審中心理念、樹立證據裁判思維的程序法邏輯角度入手,將刑事審判權的運行狀態作為有效排除不當干預的“試金石”,加深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程序法實踐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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