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遴選優中選優
來源:人民法院報第二版 發布日期:2015-07-27
必須正視法官遴選與作為法律從業者入門條件的司法考試的不同性質,實事求是地根據法官的工作特點,制定出最相適合的考核方式。
隨著司法改革的推進,法官員額制改革成了一個引人關注的問題。實行員額制,一些現任法官將不能入員而失去法官資格,這讓一些法官產生危機感。
但無論如何,員額制已經成為大勢所趨,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提出,員額制關系著司法改革的成敗。這就必須正確對待如何在現有基礎上遴選相對優秀法官的問題。對于法官遴選,最普遍的做法是進行考試選拔。毫無疑問,考試能夠檢測出法官的專業知識水平,但不可否認,由于知識點的分布不同,考試成績也會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一些法律素養好的法官并不一定會取得好的成績。同時,像庭審駕馭能力等很多方面的法官業務能力,又是一般的考試難以進行檢測的。這也是一些考試成績高的人并不必然是優秀法官、一些考試成績突出的人將來并不一定能成為優秀法官或律師的原因。
鑒于考試的局限性,有的地方實行考試+考核的方式,在考試之外還要對法官近幾年的業務成績進行考核。但這也存在一些難題,因為案件與案件不同,一件當事人眾多、證據與法律關系復雜且經過鑒定、追加當事人、開兩三次庭的案件,與只有一張欠條的案件,所花費的工作量和需要的業務能力根本是無法相比的。而且,一些法官經常承辦成批的剛起訴就撤訴或者因不按規定交費而按撤訴處理的案件,辦一批這樣的案件不僅比那些辦復雜疑難案件法官一年的結案數還多不說,而且還調撤率高,并因為極少判決而上訴率和發改率都低。在大家并不承辦同樣案件的情況下,也無法通過業務成績考核的方式體現出每名法官的真實業務水平。
那么,究竟怎樣才能考察出法官的真實業務能力呢?事實上,法官的業務能力主要體現在庭審水平和裁判能力上,進行法官遴選、考核就應當溯本追源,關鍵在這兩方面進行,不應當再像司考或其他考試那樣著重考察法律知識。這就需要真刀真槍地進行實戰考核,考核人員通過參加實際案件旁聽考察法官的真實庭審水平,并在庭審結束后要求法官在規定時間內制作判決書,進行裁判水平考核。
由于案件可能過于簡單或過于復雜以及其他多方面的偶然性,一次考核很可能無法準確反映法官的真實水平,所以有必要進行多次考核,或者是由法官考評委員會臨時指定大致具有可比性的案件,在被考核法官沒有過多準備的情況下進行隨機考核。
相比于一般考試的筆試或面試方式,進行現場庭審考核和裁判文書制作水平考核,具有耗時、費力、考核復雜、難度大、對被考核人員水平要求較高等特點。但若是要選拔出真正業務水平高的法官而不是只善于考試的法官,就必須正視法官遴選與作為法律從業者入門條件的司法考試的不同性質,實事求是地根據法官的工作特點,制定出最相適合的考核方式。不管怎樣,審判作為一項實踐性技藝,而不是純理論性的東西,如果不從實踐層面進行考核只是進行理論考試,就會同木匠、鐵匠乃至運動員一樣,選拔出來的很可能只是些紙上談兵之人,而不是實際水平高的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