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粵2072民初20186號
責任編輯:陳映彤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fā)布日期:2022-12-30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粵2072民初20186號
莫濤華、中山市恒達紙箱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濱田紙業(yè)包裝有限公司與被告莫濤華、中山市恒達紙箱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現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2022)粵2072民初20186號民事裁定書。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
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貨款人民幣90513元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4182元(違約金計算方法:以90513.01元為基數,從2022年1月29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上浮50%計算至全部清償之日止,暫計算至2022年11月25日);
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師費5000元;
三、判令被告二對被告一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四、判令兩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2022)粵2072民初20186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被告莫濤華、中山市恒達紙箱有限公司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提供證據的期限均為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本院定于2023年2月20日16時15分在本院古鎮(zhèn)法庭第二審判庭審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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