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粵2072民初10828號
責任編輯:陳映彤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3-01-18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粵2072民初10828號
正定縣怡盞燈飾經銷處:
原告林斯蔚與被告正定縣怡盞燈飾經銷處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因你下落不明,無法聯系,送達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22)粵2072民初1082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被告正定縣怡盞燈飾經銷處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林斯蔚支付貨款3240元及逾期付款違約金154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0元(已由原告林斯蔚預付),由被告正定縣怡盞燈飾經銷處負擔并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直接支付至原告林斯蔚。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