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粵2072民初6112號
責任編輯:陳映彤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3-04-21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粵2072民初6112號
蔡楚慧:
本院受理原告梁紅明與被告蔡楚慧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現依法向你公告送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
一、被告向原告返還借款本金4300元及利息200元;
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
三、被告承擔原告誤工費300元、交通費400元、生活費400元、精神損失費400元;
四、被告自2020年7月1日起計至2020年12月1日計至清償之日,逾期還款利息違約金暫計至2023年1月6日為3825元;
五、不在規定期限內還款,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判令被告承擔遲延支付利息400元。
(2023)粵2072民初6112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被告蔡楚慧。提出答辯狀和提供證據的期限均為公告期屆滿之日起十五日內。本院定于2023年6月20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古鎮法庭第六審判庭審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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