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粵2072民初13810號
責任編輯:陳映彤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3-04-24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粵2072民初13810號
中山市古鎮裕皓之光燈飾門市部:
原告付中濤與被告中山市古鎮裕皓之光燈飾門市部、中山市裕銀照明有限公司、李星宇、韋葉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因你下落不明,無法聯系,送達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22)粵2072民初1381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古鎮裕皓之光燈飾門市部、中山市裕銀照明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共同向付中濤支付貨款378336.6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378336.69元為基數,自2022年6月29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
二、被告中山市古鎮裕皓之光燈飾門市部于本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付中濤支付貨款28618.1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8618.15元為基數,自2022年8月4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1.5倍計算);
三、被告李星宇、韋葉銀對本判決第一項中的中山市古鎮裕皓之光燈飾門市部、中山市裕銀照明有限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四、被告李星宇于本判決發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付中濤支付律師費20000元。
五、駁回原告付中濤超出上述判項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7874元、訴訟保全申請費2711元,合計10585元(已由原告付中濤預交),由被告中山市古鎮裕皓之光燈飾門市部、中山市裕銀照明有限公司、李星宇、韋葉銀共同負擔并直接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支付至原告付中濤。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