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粵2072民初9816號之一
責任編輯:陳映彤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3-07-17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粵2072民初9816號之一
宋麗、唐華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松源電子焊接材料廠與被告中山市古鎮鎮串蓮燈飾配件加工店、宋麗、唐華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因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2023)粵2072民初9816號民事裁定書之一。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訴訟請求:
1、判決被告中山市古鎮鎮串蓮燈飾配件加工店、被告宋麗向原告清償貨款79554元及利息(自起訴之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月利率1.2%計算);
2、判決被告唐華英對上述第1項債務與被告中山市古鎮鎮串蓮燈飾配件加工店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23)粵2072民初9816號民事裁定書之一,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
自本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三十日,被告宋麗、唐華英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提供證據的期限均為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本院定于2023年9月5日15時45分在本院古鎮法庭第六審判庭審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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