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水有“方”
責任編輯:陳映彤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3-09-07
9月入秋的中山,岐江波光粼粼,兩岸生態步道旁的綠樹蓬勃盎然,市民穿行其中……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美好畫卷在中山這座城市鋪開。

金山銀山不如綠水青山。近年來,中山兩級法院把能動司法貫穿審判工作始終,通過發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議、普法宣傳等方式深度參與生態環境綜合治理,探索以法治力量推動生態保護的中山實踐,為中山打好“治水”攻堅戰,擦亮“綠水青山”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務保障。
懲治與修復結合
近日,市第二法院聯動市南頭鎮環保分局、南頭鎮水利所等單位,就法院受理的一宗企業涉污染環境罪刑事案件,到南頭鎮北帝社區轄區的德美公司(化名),實地察看整改情況,督促企業進行合規建設。
德美公司是一家生產金屬合金制品的企業,現有企業員工800余人。員工眾多、生產量大的同時,企業出現了排污超標、污染環境的情況,相關責任人員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在辦案過程中,承辦法官鐘春連認為,生態環境保護是底線,對污染環境的案件,既要依法裁判“治罪”,更要能動司法“治理”,責令企業對環保設施進行全面整改,重新進行環保驗收,確保不再發生超標排放情況。

鐘春連一行通過實地走訪勘查,了解到目前被告企業在污染物處理設施建設包括沉淀、過濾、吸附、離心等已初步形成系統,污染物排放整改情況較為良好。察看過程中,法官告知企業負責人,在處理污染物的過程中,必須考慮效率、經濟、可持續性。
在涉超標廢水污染河道察看時,發現該河道較窄,河兩岸居民住宅與小作坊生產企業較多,河面仍漂浮有生活垃圾。鐘春連與南頭鎮環保、水利部門的工作人員一起開展了現場普法,提醒周邊群眾要及時向環保部門反映企業違規排污的情況,自身也要遵守環保法規,不亂向河涌排放生活污水和違法占用河道,共同維護碧水藍天。
“經歷這起案件,對我們企業而言,就像上了一堂‘法治課’”。涉案企業負責人表示,將加強員工業務培訓,提升員工法律意識,同時優化生產工藝和節約資源,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盡到企業的社會責任。
筑牢最嚴密法治屏障
近年來,全市法院聚焦審判第一要務,以最嚴格制度最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依法審理涉“治水”等各類環境資源案件,筑牢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屏障。
近日,市中級法院對一件涉十人的污染環境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二審判決。
2021年間,梁某棠、陳某山、鄭某翔等人為牟取利益,密謀進行非法洗砂洗泥作業。陳某山、鄭某翔等人負責設法逃避查處,梁某棠負責聯系泵船股東楊某鋒,將泵船改裝成洗砂洗泥作業平臺。
沈某林、王某報安排運泥船將含有建筑垃圾的泥土或棄土從深圳市運送至中山市和廣州市交界的洪奇瀝水道內,梁某棠雇傭的陳某明、徐某明負責監督,進行夜間洗砂作業,將洗泥船上的泥土轉移至上述泵船上進行沖洗,泥漿水、渣石直排河道,導致河道中懸浮物濃度嚴重超標。

一審法院認為
梁某棠等十名被告人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依法判處梁某棠等十人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不等,并處罰金二十萬元至一萬元不等。在該案的附帶民事公益訴訟中,判決梁某棠等七名被告人連帶賠償生態環境損害費用和鑒定評估費用合計人民幣3542895元,沈某林等兩人對其中1986166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同時,十被告人須就其污染環境的犯罪行為,在廣東省省級新聞媒體上公開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市中級法院二審認為
被告人在江河水域進行含有建筑垃圾的泥土或棄土洗砂作業,導致河道中懸浮物濃度嚴重超標,屬于排放、傾倒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其行為均已構成污染環境罪,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和適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加快,各項建設用砂量劇增,采砂和運砂行業發展迅速,一些不法分子為牟取利益,不惜以身試法,私自違法洗砂洗泥,不僅危害水上交通安全,還會造成水域生態破壞和環境污染”,承辦法官表示,中山法院將持續加大生態系統司法保護力度,不斷創新探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機制,讓綠水青山底色更亮,金山銀山成色更足。
一件件典型案例,見證了中山法院守護綠水青山的決心,展現了維護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生動實踐。
據悉,近年來,中山法院服務綠美中山生態建設,全面落實環境資源審判集中管轄和“三合一”歸口管理,加大對環境資源違法犯罪行為的制裁打擊力度。在服務中山“治水”攻堅戰方面,通過加大矛盾糾紛調解力度,建立快速審理機制等工作舉措,審結涉“治水”案件32件,為中山順利推進水污染治理提供有力司法服務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