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粵2072民初15498號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4-11-08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粵2072民初15498號
魏再銃:
本院受理原告楊超與被告魏再銃合同糾紛一案,因本院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方式送達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向你公告(2024)粵2072民初1549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
被告魏再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向原告楊超支付貨款73838元及利息(自2023年10月10日起按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至本金清償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86元(已由原告楊超預交),由被告魏再銃負擔并于本判決生效之日逕付原告楊超,本院不另收退。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的,可于公告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上訴于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聯系地址:中山市東鳳鎮鳳翔大道60號
聯系電話:0760-22788013、22788071 承辦法官:周玲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