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變更用電類別“偷電”?中山一企業被判支付三倍電費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5-07-09
日常生活與生產工作都離不開電,每月電費開支從數百元到數千元不等。然而,個別“精明”者為節省開銷,動起了偷電的歪心思。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供用電合同糾紛案件,中山某電器公司因擅自變更用電類別,最終被判支付三倍電費。
案件回顧:擅自變更用電類別,貪小失大
中山某電器公司(化名)原有一臺400千伏安的大工業用電變壓器,因業務需要,后申請增容一臺630千伏安商用變壓器,并與供電部門簽訂供用電合同,約定安裝兩臺電表分別計量不同性質的用電,其中大工業用電適用兩部制電價,商業用電適用單一制電價。根據中山某電器公司的生產用電情況,其大工業用電費用較商業用電費用更高。
后供電部門在例行檢查時發現,中山某電器公司自行將工業用電接入商用變壓器,存在擅自更改用電類別的違約行為,并對違規用電情況進行了現場取證,中山某電器公司對違規用電情況予以確認。
供電部門對中山某電器公司停止供電,要求整改,并要求其補繳漏交的電費90余萬元、支付兩倍懲罰性電費180余萬元。中山某電器公司按照要求整改完畢,也愿意補交電費90余萬元,但不同意支付懲罰性電費,雙方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用電戶被判支付三倍電費
法院審理認為,供電部門與中山某電器公司成立合法有效的供用電合同關系,中山某電器公司應根據合同約定用電,該合同明確約定了大工業用電、商業用電采取不同的計量裝置和收費標準,中山某電器公司應當知曉兩者用電性質不同、收費標準不同,其仍然將大工業用電接入商業用電變壓器,屬于違約用電。
根據《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供電營業規則》的相關規定,用戶擅自更改用電類別,違章用電的,供電企業可以根據違章事實和造成的后果追繳電費,并按照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的規定加收電費和國家規定的其他費用。因此供電部門要求其補足電費并承擔雙倍違約用電費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應予支持。最終判令,中山某電器公司補繳電費90余萬元、支付違約用電費180余萬元。
中山某電器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切莫因貪圖小利釀成大錯
審理此案的馬世卿法官表示:電力資源屬于國家公共財產,是關系到國計民生的重要資源,是經濟發展、社會運轉的重要基礎,因此,國家對不同的用電類別制定了不同的收費標準。若擅自變更用電類別,漏交電費,竊電者除了要補交竊電電費,還要再承擔兩倍違約使用電費,如果偷電量達到盜竊罪規定的數額較大,還將被追究刑事責任。馬法官提醒:一定要依法安全用電,切莫因貪圖小利釀成大錯,共同營造安全穩定的供用電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