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2072民初27711號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5-10-15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粵2072民初27711號
劉波、劉冬: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湛輝金屬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劉波、劉冬買賣合同糾紛一案【(2025)粵2072民初27711號 】,現依法向被告劉波、劉冬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證據副本、傳票、民事裁定書及其他應訴材料。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和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15日。并定于2025年12月12日9時30分在本院古鎮法庭第二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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