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2072民初30368號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5-11-12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粵2072民初30368號
劉自云、伍新國: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小欖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劉自云、伍新國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無法聯系,送達未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定,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等訴訟材料。
中山小欖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如下訴訟請求:
請求判令被告伍新國、劉自云向原告中山小欖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前償還所有剩余貸款本金542838.97元及利息44120.70元、罰息(含復利)18357.47元【暫計至2025年7月10日共計605317.14元,之后的罰息(含復利)按《個人借款合同》約定計算至貸款全部清償之日】。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提供證據的期限為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本院定于2025年12月23日下午16時15分在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12審判庭審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O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