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2072民初34247號
責任編輯:李玨盈 來源:中山市第二法院 發布日期:2025-11-12
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公 告
(2025)粵2072民初34247號
林偉楠:
本院受理原告廣州海迪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林偉楠、黃子威、中山市共創電器有限公司仿冒糾紛一案,因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章第二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2025)粵2072民初34247號民事裁定書等相關的訴訟材料。原告起訴請求判令:
1.判令三被告立即停止冒用原告3C認證(證書編號為:2024010707691167)的侵權行為;
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25000元;
3.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合理維權費用包括律師費3000元、公證費500元,共計3500元。
4.本案訴訟費用由三被告承擔。
(2025)粵2072民初34247號民事裁定書,裁定如下:
本案轉為普通程序。
自發出本公告之日起,經過三十日,被告林偉楠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提供證據的期限為公告期屆滿之次日起十五日內。本院定于2026年1月9日8時45分在廣東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28審判庭審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日
聯系地址:廣東省中山市小欖鎮九洲基東生西路131號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聯系電話:0760-22588942 承辦法官:劉紫怡
